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本机关既非该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本机关无相关职责。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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